Body
伴随着7月10日发表的两项关于破产银行的提案,欧盟委员会在实现银行联盟的进程中又向前迈进了一步。这两项新提案分别是帮助银行进行破产清算的“单一处置机制”(Single Resolution Mechanism,简称SRM),以及使得银行能继续留在欧盟28国内的新的国家救助规则。第一项提案触及了很多关键性的问题,而第二项举措则更有可能产生最为直接的经济影响。
在RealTime之前的文章中已经提到,欧盟委员在欧元区国家救助问题上拥有绝对的执行权力,因而所制定的新规则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且无需得到成员国家的准许即可执行。而在这一次的提案中,欧盟委员会改变了欧盟28国“银行救助的游戏规则”,强制银行的股权权益人、初级债持有人以及混合资本持有人需先行自救,随后纳税人的钱才可被使用。这一提案将在未来几个星期内在欧盟成为法律。
当然,欧盟委员会在多大程度上愿意使用自己的新权力来对付银行的股权权益人和债权人,尤其是那些倾向于帮助银行纡困的各国政府还有待观察。然而,因为欧盟以及欧盟委员会的权力受到广泛认可,其最新的举措明确了“内部纡困的原则”(bail-in principle)将会在欧洲逐步铺开。也就是说,尽管各国对于排序更高的债权人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但在动用纳税人的钱之前先由债权人承担损失的这一救助银行的做法会成为常态。
欧盟委员会列出了如下几条建立新规的理由。新规需被用于调和各个成员国差异悬殊的银行救助方法。因为“一个一体化的单一市场需要通过一个加强的国家救助制度来保护”。“为限制单一市场中各个银行和成员国由竞争而带来的扭曲行为,并解决道德风险问题,救助(比如用于银行救助的公共财政资金)应当被限定在最低的必要水平,而适当比例的资产重组成本应当由救助的受益方承担。”8月1日后,欧盟委员会将会要求“无论是通过注资还是受损资产处置方案(impaired asset measures)(比如转移到桥梁银行或者坏账银行)对银行进行资产重组救助的,在救助发生之前,所有能够产生资本的方式,包括对初级债进行转换,都应当被用尽。”
只有当一个国家基本的财产权受到威胁,或者“金融稳定因上述的举措而陷入危险”,银行才可以不受这些严格的条款限制。但也只有欧盟委员会可以决定何时此类例外情况可以发生。它要求银行的“负担已经被足够多得承担了”,包括首先由股权人、混合资产所有人以及次级债所有人承担损失,而“混合资产和次级债所有人必须帮助资本短缺在最大幅度上得到缓解”。当然,如何定义“混合资产”还是取决于欧盟委员会的。
“单一处置机制”(SRM)是针对银行破产清算而非救助的方案,其不同于先前所说的国家救助规则之处在于这一提案还受制与各个成员国和欧洲议会在2013年余下的时间内的斡旋磋商。德国政府是著名的集中式处置机制的反对方,他们认为对于欧盟条约进行修订对于将规则上升到整个欧洲的层面是非常必要的。德国的姿态使得在这个问题上的洽谈变得非常艰难。
和通常做法相同,欧盟委员会赋予了自己相当大的权力,其引用欧盟条约中114条,将其对各个成员国处置银行的方案进行统一视作对欧盟建立“单一市场”的支持(以及对之前已被采纳的银行单一监督机制(Single Supervisory Mechanism,简称SSM)的支持)。欧盟委员会表示,统一的处置规则旨在“恢复欧盟银行市场的有序运转”并且鼓励资本和服务的自由流通,同时避免“严重的竞争性扭曲,至少对于那些在同一个信用机构监督机制下的欧盟成员国来说应当如此。”
尽管欧盟28个成员国必须遵守国家救助规则,但并不是所有国家都必须是SRM的一员。只有那些接受了SSM监督的国家才会被覆盖进去。因而像英国、瑞典和其他非欧元区国家将不必成为SRM的一部分,这限定了这项机制能够克服“银行业竞争性扭曲”的能力。欧盟委员会认为在欧盟条约114条下SSM/SRM在法律上可以由所有欧盟成员国参与,但这势必会受到德国和其他一些国家的反对。
而欧盟委员已经寻求了一些方法来缓解部分国家对SRM的忧虑,特别是那些抗拒由(一个非选举产生的)欧盟委员来施加财政压力的国家。一个单一的银行处置基金(Single Bank Resolution Fund,简称SBRF)将会接替原来各个成员国的处置基金。其规模是机制中国家的所有受保银行存款的1%,大约为550亿欧元。所需资金会经风险加权后向这些国家的所有银行在未来十年间征收。但如果对于基金的需求更为急切的话,SBRF可以向受保银行紧急征款,向市场或是向欧洲稳定机制(European Stability Mechanism,简称ESM)借款,并以未来的收益偿付。在后一种情形下,这笔贷款会由各个银行在中期偿付以保证SRM的财政中性。对于ESM来说并没有显性的融资义务可被预见。
从政治角度来讲有一点非常重要,SBRF避免了对成员国造成直接的财政损失,除了对各个银行实际征收的税款。这可能并非是财政损失,但这一定会对各个国家在财政上产生一定影响。这样的做法对于成员国是否在政治上是可接受的仍无法确定,但其能被采纳的可能性不应被排除。
SBRF融资机制在政治上非常具有吸引力的一点是,各个银行所需支付的份额是由预计的风险决定的,其按照银行的负债、基金结余和存款进行计算。事实上,融资渠道主要是存款的银行将会只需要向基金提供很少份额的资金。另外,份额还与银行所开展业务的风险相关。(会因征税而暂时)面临“金融稳定问题”的健康的银行将可以豁免所需支付的份额。
因此,一些德国的小型社区银行(即 Sparkassen),他们通常资本充足且在德国很有政治影响力,将无需如同德国的大型银行比如德意志银行一样支付新基金要求下的大笔款项。而这样的豁免条款是否会使得SBRF对于这些有政治影响力的银行来说更易被接受仍然不可预知。
欧盟委员会的提案在其他一些方面也显得雄心勃勃,尤其是给予了委员会当局决定银行是否会被处置清算的权力。欧盟委员会对此谨慎地表示,“其在欧盟各个机构中,是能够保证所做决定会完全尊重欧盟运转原则,且能保证所做决定在“单一市场”中的协调性和平等性的最佳场所。”它帮助了其他欧洲机构,比如欧洲央行(European Central Bank, 简称ECB)和欧洲银行管理局(European Banking Authority,简称EBA)免除了所需承担的巨大的政治责任。但成员国是否已经准备好将他们的权力交到委员会手中仍存在不确定性。
欧盟委员会也已经对最近由法国和德国提出的建立“单一处置理事会”(Single Resolution Board,简称SRB)的呼吁做出了姿态性的回应,理事会的成员应当包括来自委员会、ECB和不同国家监管当局(比如银行总部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代表。理事会将会监管银行处置方面的各种问题,哪些工具将会被使用以及应当从SBRF中调用多少资金。但是欧盟委员会还是会保留法律上最终的决定权。一旦欧盟委员会做出了决定,单一处置理事会(SRB)将会监督各国的处置当局执行和实施相应的处置方案。
毫无疑问,欧盟委员会故意对SRB的组成和开展的活动含混其词,但其表示将会由欧盟理事会提名并由欧洲议会通过一个执行理事长和副理事长。在这样的架构下,SRB还是会保持其民主性。按照欧洲机构的常用模式,SRB会拥有非常复杂的、多层次的组织框架(包括全体理事会成员和执行委员会职能的差异),并从而产生相应权重的投票权。而另一个使问题更显复杂的因素是,比方说有一家银行的总部设立在SRM的成员国地区,但是其分支机构却并非是SRM成员。
这样一种存在一个“咨询委员会”,但最终决定权仍留在欧盟委员会手中的新的银行处置模式是否会为各国接受呢?在这里指出这个问题是因为欧盟委员会做出妥协同意了德国的提案(成立SRB),并将SRM的执行日期定为2015年1月1日(这意味着欧盟经济财政事务委员会(Econfin)应当在12月前通过该提案,留下半年的时间给欧洲议会协商采纳,从时间角度来看还是极为紧迫)。
还有数月的时间留给欧洲对于一些具体的问题进行细致商议,比如被囊括在机制中的银行数目,SBRF的规模和融资途径,SRB的组成以及所具有的权力。德国大选将会在9月结束,其必须在一个暂时性的强制性的银行处置框架,以及另一场可能发生的银行危机间做出选择,后者将可能会导致ESM再次进行干预而使得德国遭受更大的财政损失。最终很可能的结果是,2013年末我们将会看到一个与欧盟委员会提案并无太大区别的妥协方案。